案件描述
原告吉林国**限责任公司于被告深圳市**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申请诉讼中保全,并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诉讼中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告广州深圳**程有限公司210万元在银行的存款。
申请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在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上诉人延边耀**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代连生、原审被告长春燃**限公司、长春燃气(图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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