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抚顺天**限公司诉被告绥中**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抚顺天**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7870元,减半收取3935元,邮费28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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