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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天**限公司与绥中**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抚顺天**限公司诉被告绥中**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抚顺天**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7870元,减半收取3935元,邮费28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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