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保诉被告绥中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诉讼费11730元,减半收取5865元,邮寄费8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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