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吉林新**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方**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吉林新**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方**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昌*一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吉林新**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71406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由执行员许**执行本案。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后经工作,被执行人将执行款存入法院帐户。在扣缴执行费9490元后将执行款729673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4)昌*一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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