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吉林省永**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术开发区九站乡通溪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永**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术开发区九站乡通溪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9日作出(2012)昌*二初字第9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申请人于2013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并由执行员杨**承办,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1,329,272.0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5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责令申报财产通知书。被执行人既未按法院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一年来的财产状况。经核查财产,未查到被执行人任何可供执行财产,鉴于本案执行期限过长,经申请人同意,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3)昌民执字第24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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