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辽宁绥**限公司与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绥**限公司诉被告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辽宁绥**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邮寄费80元由原告辽宁绥**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