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辽源市龙山区古清土木维修队与被执行人**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9日作出的(2012)龙民初字第00106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法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将被执行人辽源市**责任公司工程款扣留并履行完毕,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龙民初字第00106号民事调解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