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责任公司诉被告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吉林省**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00元减半收取1250.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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