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源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吉林省**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龙民初字第9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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