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辽源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源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吉林省**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龙民初字第9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