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董**、第三人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190.00元减半收取,诉讼费用60.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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