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付永成与被执行人吉林**子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付永成与被执行人吉林**子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日作出(2013)昌民一初字第7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立案,并由执行员王**承办。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400,804.00元(不含利息)。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11月1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责令申报财产通知书。被执行人既未按法院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一年来的财产状况。经几次财产核查,均未查到被执行人的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现找不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的下落,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此案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能够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其下落时再依据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3)昌民执字第74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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