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赵**依据(2013)龙民初字第10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赵**同意姜**以其所有的凯美瑞轿车吉D-88856号以物抵债赵**,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已全部结清,该车牌照号由被执行人姜**保留,过户费用由申请执行人赵**交纳,案件全部执行完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龙民初字第102号民事调解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