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崔**与吉林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吉林**民法院于2012年9月30日作出(2012)吉中民再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由执行员张**执行本案。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56205.05元,申请执行费5243元。
本院认为
本院于2013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命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核查财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无办公场所。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3)昌民执字第19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尚未执行的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