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被告吉林市**有限公司、第三人路政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以与第三人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00元,减半收取188.0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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