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常*、辽宁某建某筑工程有限公司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张**与王**、吉林市北**限责任公司、王**、费国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舒兰市开原镇五滴村民委员会、舒兰市开原镇人民政府、舒兰市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娃**限公司、吉林莲**限公司、长春莲**限公司、北京莲**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结案裁定书
曲**与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诉吉林**总公司、吉林市**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某漆**限公司与辽宁**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绥中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吉林市**份有限公司与张**、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吉林新**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方**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原告吉林市北**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方**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