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与常*、辽宁某建某筑工程有限公司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常*、辽宁某建某筑工程有限公司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