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长春市**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260元减半收取163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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