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廖**、金*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9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廖**、金*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廖**、金*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廖**、金*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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