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4)丰*一初字第6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苏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江苏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3398元,退回6699元,剩余6699元,由上诉人**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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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