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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三**限公司与吉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4)丰*一初字第6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苏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江苏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3398元,退回6699元,剩余6699元,由上诉人**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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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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