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诉被告绥中县某建筑安装工程有**、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宁*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00元,收取500.00元,邮寄送达费80.00元,由原告宁*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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