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吉林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图们市人民法院(2013)图民初字第1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吉林省**有限公司又以自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吉林省**有限公司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吉林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810元,减半收取2405元,由上诉人吉**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