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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洪**责任公司与鹤岗电**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鹤岗市洪**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洪**司)因与被申请人鹤岗电建**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鹤民终字第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洪**司申请再审称:(一)洪**司已经不欠电**司任何款项。双方对过账,但始终未能对出任何结果。(二)电**司施工的工程未完工,未竣工验收,本案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本案是法人之间因财产关系而提起的民事诉讼,故本案属法院受案范围。在二审审理期间,法院组织洪**司与电**司对账,洪**司对拖欠电**司工程款583500.20元及尚未返还电**司55万元保证金没有异议,故洪**司应给付电**司上述合计1133500.20元的款项。因电**司起诉主张洪**司给付100万元,故原审判令洪**司给付电**司100万元并无不当。

综上,洪**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鹤岗市洪**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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