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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柴**、原审被告黑龙江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级法院(2013)垦民终字第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指令黑龙**级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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