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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人(被执行人)临江市交通运输局与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司)与被执行人临江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交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交通局于2014年10月8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交通局称,本院冻结其银行账户的存款属“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站中央专项补助资金,用来偿还二级公路欠银行贷款资金所用。”请求解除冻结。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依据生效的(2010)白**二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4)白山执字第116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交通局履行偿还长**司工程款8,030,000.00元、履约保证金2,640,000.00元、质量保证金3,050,000.00元及诉讼费用。交通局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全部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2014)白山执字第116号执行裁定:冻结交通局存款8,650,000.00元。中国邮政储**江市西桥支行在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中载明:“关于临江市交通运输局中央补贴资金专户在我行的存款应冻结8,650,000.00元,已冻结¥345,388.03元”。

听证中,交通局举出了临**政局给其下发的临财建指(2013)913号《关于预拨2014年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中央补助资金的通知》,证明其被冻结的账户是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撤销收费站补助金专户,不得挪用。长**司质证认为,该证据不能作为解封的依据。2014年6月20日财政拨付交通局在临江**桥支行设立的100492628090018888中央补助资金专户3,720,000.00元。2014年10月20日,临**政局出具证明:“交通局中央补助资金专户资金是用于偿还撤销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专项资金,目前尚有4500万元银行贷款没有偿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冻结被执行人交通局在临江**桥支行设立的100492628090018888账户,属中央补助资金专户,是政府特定拨付2014年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中央补助资金,为专款专用,故本院冻结该账户不当,交通局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撤销本院2014年9月12日作出的(2014)白山执字第116号执行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吉林**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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