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抚松县公路建设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院(2013)白山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抚松县公路建设管理处以双方已进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白山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