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吉林省**有限公司与四平辽**业技术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四平辽**业技术学校在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财政局的校田地转让款288,865.00元并已交付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四平**民法院的(2014)四民三终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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