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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郭**申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一案再审复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郭**因与被申请人高**、武**、王**、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哈民二民终字第6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郭**申请再审称:本案无证据证明王玉欠高**、武**19000元钱,该案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一、二审判决违法,请求驳回高**、武**的诉讼请求。

高**、武**提交意见称:关于诉讼时效问题,郭**在一、二审开庭时从未提出过诉讼时效问题,在庭审过程中也未提出过诉讼时效问题,只是王**在一审答辩时作为抗辩理由提出过,且此次申请再审的是郭**而非王**,人民法院不应支持郭**的此项请求;关于王*(已故)是否欠高**、武**19000元工程款问题,有高**、武**提供的索要欠款的录音,王**承认欠施工费的内容以及高**、武**和其儿子多次截车索要欠款的事实可以证实,郭**虽主张已结清所欠工程款,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故请求维持原判。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王**提交意见称:无论在一审还是二审,高彦*、武**都未提供王玉欠高彦*、武**19000元工程款的证据,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支持郭**的再审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关于郭**提出的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问题,本院认为,郭**在原一、二审审理过程中从未提出过诉讼时效问题,根据《最**法院关于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郭**的此项再审申请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郭**提出的没有证据证明王*生前欠高彦*、武**工程款问题,本院认为,高彦*、武**在原一审审理过程中举示的谈话录音可以反映出高彦*、武**与王*之间存在工程款纠纷,且在原一审庭审过程中,郭**承认高彦*、武**为王*建房的事实,只是抗辩称高彦*、武**未出具相应的欠据证实是否存在欠款以及欠多少款,故原一、二审判决结合高彦*、武**在原一审审理过程中举示的其他证人证言以及两人自认王*曾偿还部分工程款的事实,认定高彦*、武**所主张的欠款事实的发生具有高度的盖然性,并以此认定王*生前尚欠高彦*、武**19000元工程款以及判决该欠款由王*的遗产继承人郭**偿还并无不当,郭**虽主张已经将工程款全部给付完毕,但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故郭**的此项再审申请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郭**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郭**的再审申请。

此页正文。

裁判日期

二O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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