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柴永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单*新于2014年1月2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单*新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异议申请。经审查其撤销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案外人单德新提出的撤销执行异议申请,本案终结审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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