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诉被告吉**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汪成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860.00元,减半20930.00元,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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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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