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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上海荣力包装材料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上海荣力包装材料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荣力包装材料厂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诉称,原、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2010年7月17日,原、被告签订《定做承揽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上海市新场镇新坦公路卫星港桥南首的厂房(以下简称系争工程)承包给原告建造,厂房为九上九下,共18间,总面积约900平方米,总造价为包工包料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60万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二年内付清全部工程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开始施工,系争工程于2010年10月完工并交付被告使用。现系争工程交付被告使用早已满两年,但被告向原告支付了358,690元后就人去楼空,至今尚欠242,310元工程款未付。故请求本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42,310元。

被告上海荣力包装材料厂未做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17日,原、被告签订《定作承揽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系争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原告按照双方确认的图纸施工,性质为双包,工期为2010年7月20日至2010年10月19日,如连续下雨经确认可顺延。该合同另约定,原告按照图纸施工达到质量标准、铝合金窗安装完毕(除大门)、下水道畅通、室内2个卫生间、地坪、墙面粉刷完毕、外墙面防水涂料完毕(涂料由被告承担)、水电由被告承担,原告完成上述工作得酬金60万元,图纸以外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按双方确认的签单另行结算。支付方式为:总报酬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内全部付清,中途如何支付经协商一致,被告如有偿付能力时应尽量多付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原告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汪**确认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2010年10月,系争工程完工并交付被告使用。之后,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共计358,690元。

以上事实,由《定做承揽合同》及原告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虽系不具有施工资质的个人,但原告已依照合同约定完成了系争工程的施工并交由被告使用,故被告应参照合同约定给付相应的报酬。现系争工程交付使用已满两年,但被告仅向原告给付了工程款358,690元,尚欠工程款241,310元未支付,故被告应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被告上海荣力包装材料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上海荣力包装材料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工程款241,310元。

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34元,由被告上海荣力包装材料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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