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溧阳市**集团公司诉被告上海X**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溧阳市**集团公司于2009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溧阳市**集团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77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