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1,20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中国**公司与广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扬州**限公司XX分公司与XX(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公司与上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公司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X与上海XX**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x与上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x**限公司与上海x**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沈天水与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xx**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