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汪XX与上海X**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汪XX诉被告上海X**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方X独任审判。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8年12月,原告以上海XX结构厂(后因故没有依法设立)的名义与被告签订了两份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其中,2008年29日签订的合同标的为10,000元;2008年12月6日签订的工程单价为每平方米15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施工完毕。经被告实际测量,确认原告的施工面积为730.805平方米。被告陆续支付工程款80,000元,但对到期应支付的34,140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未履行。原告遂诉讼来院,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4,140元;2、被告支付因延期付款的利息损失1,208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庭审中,双方一致确认:在2008年12月6日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中,尚有5%的工程款计5,481元,系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因尚未到支付期限,故未包含在原告起诉的标的中。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上海X**限公司于2009年11月15日前给付原告汪XX工程款人民币34,140元;

二、原告汪XX放弃向被告上海X**限公司追索延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及工程质量保证金人民币5,481元的权利。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汪X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于2009年10月13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十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