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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X**限公司与上海**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X**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方X独任审判。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5年6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2005年11月20日,原告按约完成工程并通过竣工验收。2008年8月5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双方确认工程的最终结算总价为7,550,000元,并承诺于2008年12月前付清。但现被告尚有工程款250,000元未付,虽经多次催讨,均无果。原告遂诉讼来院,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50,000元;2、被告偿付逾期利息10,200元(暂计至2009年8月30日,要求计算至判决生效日);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上海**限公司于2009年10月30日前给付原告上海X**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250,000元;

二、原告上海X**限公司放弃向被告上海**限公司追索逾期付款利息的权利。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03元,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870元,均由被告上**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于2009年10月14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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