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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与戴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XX诉被告戴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方X独任审判。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7年4月21日,原、被告签订《安全质量施工协议书》1份,约定由被告承接位于奉贤区XX镇XX村XX路的清包工工程。工程竣工后,被告确认尚欠原告劳务款20,000元。另外,被告还于2007年8月15日出具欠条,言明蔡XX转原告的工程款90,000元,由被告支付。原告因催讨无果,遂诉讼来院,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1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被告戴XX于2009年7月27日当场支付原告刘XX工程款20,000元;被告戴XX于2010年3月31日前支付原告刘XX工程款90,000元。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X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于2009年7月27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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