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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限公司与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上**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X**公司、被告X**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限公司及反诉原告X**公司分别于2010年1月19日及同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X**公司及反诉原告X**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上X**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37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689元,由原告上X**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025元,由反诉原告X**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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