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上**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X**公司、被告X**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限公司及反诉原告X**公司分别于2010年1月19日及同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X**公司及反诉原告X**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上X**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37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689元,由原告上X**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025元,由反诉原告X**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