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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有限公司与某半导体技术(上**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某半导体技术(上**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半导体技术(上**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上海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2月20日,原、被告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揽某天域半导体有限公司无尘室装修工程,工程验收合格以后,被告支付合同价款500,000元。2011年4月29日,被告的项目经理瞿*在合同工程的《工程完工验收单》审查意见栏签字,并确认该工程完工。被告依合同约定分两次向原告共支付工程款300,000元,剩余200,000元工程款至今未予支付。2012年5月16日,被告出具《证明》材料,承认欠款的事实和金额,并加盖公章。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工程款200,000元;2、被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自2011年5月3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以200,000元为本金,暂计为7,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某半导体技术(上**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证明一份,载明:被告在某天域二期工程中,仍有200000元未付给原告。被告的工作人员王*、陈*、张*在该证明上签字。

原告认为该证明载明的200,000元款项系原、被告于2011年2月20日签订合同书所约定的工程款余款,并提供了合同复印件。合同约定原告承揽某天域半导体有限公司无尘室装修工程。合同约定,工程日期:预定2010年2月25日开始至2010年3月25日完工,工期为25天;工程造价500,000元;付款方式:定金40%,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支付、材料到场付40%、验收付20%、验收合格后,以验收日算起30天付清余款。合同另对质量保证期、违约责任等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先后向原告共支付了工程款300,000元。原告完工后,通知被告验收。原告依据其提供的《工程完工验收单》扫描件主张该工程于2011年4月29日,故被告应于2011年5月29日前付清工程余款200,000元。

被告原名某商贸(上**限公司,2011年11月19日,经上海**管理局核准变更为现有名称。

以上事实,有《证明》、银行结算凭证、《合同书》复印件、《工程完工验收单》复印件、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工程余款予以确认,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余款200,000元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应予支持。

本院认为

同时,按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的规定。本案中,因原告提供的合同及完工验收单均系复印件,不足以证明工程实际完工验收的时间。本院认为,当事人对利息计付标准以及工程价款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故被告应当按照中**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所欠上述工程价款自证明出具之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某半导体技术(上**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200,000元。

二、被告某半导体技术(上**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200,000元的利息(自2012年5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5元,减半收取2,202.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诉讼费3,722.50元,由被告某半导体技术(上**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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