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9年1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诉被告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余*于2009年11月20日前支付原告张*30,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付)。
本院查明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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