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2008)汇民一(民)初字第78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浙江**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510元,减半收取18,255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