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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宝**有限公司与青岛**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宝**有限公司、青岛**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08)宝民三(民)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08)宝民三(民)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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