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宝**有限公司、青岛**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08)宝民三(民)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08)宝民三(民)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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