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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限公司与上海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04)嘉民一(民)初字第1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上海**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坂口孝宪及其委托代理人臧广陵、杨**与被上诉人上海嘉**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上海**限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高平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04)嘉民一(民)初字第125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的负担,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时一并作出处理。

裁判日期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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