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04)嘉民一(民)初字第1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上海**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坂口孝宪及其委托代理人臧广陵、杨**与被上诉人上海嘉**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上海**限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高平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04)嘉民一(民)初字第125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的负担,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时一并作出处理。
裁判日期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