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西临**程总公司与海南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临**程总公司诉被告海南星**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海南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上海海南星**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7,686,901.6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上海海南**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686,901.6元,或查封其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及财产性权益。

本案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38,955元,由原告江**工程总公司预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OO四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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