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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限公司与中国京冶建设工程承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02)闸民一(民)初字第2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上海**限公司于2004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诉人上海**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上海**限公司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71.7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335.85元,由上海**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OO四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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