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02)闸民一(民)初字第2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上海**限公司于2004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诉人上海**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上海**限公司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71.7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335.85元,由上海**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OO四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