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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强**限公司与上海**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强**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02)静民一(民)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并递交免交、缓交上诉费申请。本院对其免交、缓交上诉费申请不予准许,并向其发出催交上诉费通知。上诉人在收到该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强**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OO二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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