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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有限公司与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8年8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汤*应支付原告上海**有限公司建房款人民币121,316元,此款被告于2008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20,000元,于2009年8月31日前支付原告50,000元,于2009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20,000元,于2010年8月31日前支付31,316元。

二、如果被不按上述期限支付原告建房款,原告有权自申请执行之日起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全部款项。

三、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

四、本案受理费1,363.1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被告应于2008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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