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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有限公司与江苏金**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司)因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4)泰中民初字第00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裕**司的委托代理人杨**,被上诉人金**司的委托代理人陈**、胡*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裕**司应付金**司工程款、尤其是污水处理池的应付工程款数额未能查清,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民法院(2014)泰中民初字第000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江苏省**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299.16元,由本院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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