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华丰**限公司与启东**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华丰**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司)因与被申请人启东**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2)通中民初字第00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华**司与锦**司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锦**司补偿华**司2757923.63元工程款自2008年11月1日起至2012年4月23日止的利息59.8万元,双方纠纷已了结,再无纠葛,华**司撤回对本案的再审申请。2015年10月9日,华**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华**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华丰**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