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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王**与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单友干因与再审申请人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4)宿中民终字第00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单友干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王**未取得建房许可证,不受法律保护,不存在损失赔偿的问题。王**一直正常使用房屋。房屋未拆建,不存在拆除费和建造费。一、二审判决侵害单友干合法权益使王**获利。2.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是否危及人身安全及必须拆除,均未经鉴定。即使必须拆除房屋,一、二审判决也未查清导致问题的原因。二审判决未查明未进行质量鉴定的原因,也未查明鉴定机构接受委托的情况及鉴定机构的资质和业务范围。3.二审法院依职权调查证人,但证人未出庭接受质证,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对本案再审。

王**申请再审称:单友干承认建筑合同内容属实及王**的第三层楼房不是框架结构,证明责任在单友干一方。单友干出具的承诺书是对房屋质量进行的责任确定,单友干应按承诺书赔偿违约金。一审法院依据单友干及王**均不反对的鉴定结论作出一审判决,二审判决改判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对本案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提起本案诉讼,以单友干未按约定施工导致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请求判令单友干赔偿损失及违约金。单友干在一审中认可双方约定由其为王**以u0026ldquo;包清工u0026rdquo;方式承建三层框架结构楼房的事实,并承认该房屋建成后第三层不是框架结构,故一、二审判决根据单友干自认的上述事实,认定其施工的第三层房屋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并无不当。现房屋已竣工,无法修复为框架结构房屋,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责任的承担并不以房屋存在危及人身安全而必须拆除的质量问题为依据。故一、二审判决未支持单友干提出的房屋质量鉴定申请,亦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二审法院依职权调查证人,调查笔录在庭审中亦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涉案房屋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单友干亦参与鉴定过程,现单友干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但未提交足以推翻该鉴定结论的证据证明,故单友干的该项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

王**未依法取得规划建设许可,单友干未依法取得建设施工资质,双方所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故一、二审判决未支持王**要求单友干承担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王**未取得合法建房手续,且单友干的施工方式为u0026ldquo;包清工u0026rdquo;,故二审法院根据鉴定结论在扣除房屋拆除后可利用材料部分价值,判决单友干、王**根据各自的过错分担房屋拆除损失,亦无不当。

综上,单**、王**的再审申请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单友干、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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