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浦**限公司与江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江苏**有限公司与江苏浦**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均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1)盐民初字第00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因江苏浦**限公司经催缴仍未预交上诉费,本院作出(2015)苏*终字第00103-1号民事裁定,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后上诉人江苏**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江苏**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4870元减半收取17435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其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870元中多出的17435元由本院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