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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鸿**限公司与镇江**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镇江**民医院因与被上诉人浙江鸿**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4)镇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2015年7月7日,原审法院向上诉人镇江**民医院发出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否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述规定期限届满,上诉人镇江**民医院未按照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镇江**民医院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镇江**民医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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