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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集**限公司与南通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通宏**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3)泰中民初字第00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集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成伟,委托代理人高**、石**,被上诉人宏**司的委托代理人戴*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民法院(2013)泰中民初字第009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江苏省**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资有限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7320元,由本院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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